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及詐欺等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2月及8月確定,上開3案並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6日以98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並於98年3月1日確定。受刑人甲○○於97年9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98年2月16日以98年度聲字第2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並於98年3月1日確定。其於97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9年2月
3日以法矯字第0999003657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6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5月3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2月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299號函及檢附之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