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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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0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0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0五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下稱大麻)之犯意,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九日晚間九時許,在臺北市○○區○○○路附近之公園,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傑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之大麻一包,而無故持有之。嗣於九十九年二月十日零時五分許,甲○○駕車行經臺北市○○區○○○路、市○○道口時,為警攔檢盤查,經警取得甲○○之同意後,自其身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大麻一包,而查知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偵查卷第三一、三二頁及第四
一、四二頁參照)。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調科壹
字第0九九二三00九四一0號鑑定書一紙(偵查卷第三六頁參照)。
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第五中隊蒐證照片一幀(偵查卷第十八頁參照)。
三、論罪科刑之法律適用:㈠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持有之大麻數量非鉅,犯
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認:送驗煙草一包含大麻成分,淨重九點三七公克(驗餘淨重九點三六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六七公克)等語,有上開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用供承裝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大麻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由本院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第二級毒品│淨重玖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大麻│叁柒公克│九年度青保管字第一四八號編││││、驗餘淨│號1││││重玖點叁│││││陸公克││├──┼─────┼────┼─────────────┤│二│承裝上開第│壹個│同上│││二級毒品大│││││麻之外包裝│││││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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