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699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璞漢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0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查聲請人以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18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該裁定係於民國110年6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其再審之不變期間於同年7月2日即告屆滿,乃其遲至同年8月20日始對之聲請再審,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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