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678號
111年度台聲字第679號111年度台聲字第680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256號、第1257號、第12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256號、第1257號、第125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人均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3422號、第3423號、第3424號裁定駁回,各該裁定均已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