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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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65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陳思銘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陳思銘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肆仟肆佰貳拾伍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思銘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貴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思銘之遺產管理人,茲因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071號強制執行刻正辦理陳思銘所遺土地拍賣相關事宜,為參與分配之需,特為此聲請。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有明文規定。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定有明文:
(一)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思銘之遺產管理人,有聲請人提出之102年度司繼字第2147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查。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業已聲請公示催告,本院以103年度司家催字第63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二)經查,被繼承人陳思銘遺有花蓮縣○○鄉○○段62土地,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核定之最低拍賣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20,000元,暨座落其上之建物之價值為78,100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3年12月23日花院美103司執明0071字第12231617號函、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玉里分局103年4月25日花稅玉分字第1030615250號函附卷可查。是被繼承人之遺產現應值為198,100元。
(三)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陳思銘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2,444元(內含閱卷影印費54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刊報費用560元、戶政規費15元、保險費815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陳思銘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支出憑證單據、收據等件影本在卷足憑。至於本件裁判費用1,000元之部分,則另行裁定於主文第二項,不重覆列入聲請人所陳報之墊付費用範圍內。
(四)本件被繼承人陳思銘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按上開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1,981元,以及墊付費用2,444元,合計共4,425元。準此,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4,425元之範圍內,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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