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2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易字第2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煥凱選任辯護人莊信泰律師被告楊宗瑋輔佐人 楊博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283號、99年度偵字第5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煥凱告訴被告楊宗瑋過失傷害案件,及告訴人楊宗瑋告訴被告邱煥凱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二人已成立民事調解,經彼此均對對方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及本院100年度司南調字第60號調解筆錄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