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0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0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5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陳列猥褻之影音光碟,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貳拾柒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不詳時間,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頂讓經營址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之「 雅婕 精品坊」,並同時取得店內原有含性暴力、性虐待等內容,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大眾羞恥感之猥褻色情影音光碟片共27片,乃萌生公然陳列猥褻之影音光碟之犯意,將上開猥褻光碟置放在作為營業場所而可由公眾出入之「雅婕精品坊」店內,以每片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價格公然陳列銷售,惟尚未及售出,即為警於民國99年1月14日21時50分許查獲,並扣得尚未賣出之猥褻影音光碟片共27片,始知上情。
二、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其所謂販賣,係指以營利為目的,將猥褻物品販入或賣出而言,不以先買後賣為限,且一有販入或賣出,犯罪即屬完成,至同法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罪,係指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猥褻物品後,始起意販賣而尚未售出者之情形,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1476號判決要旨、同院83年度臺上字第568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甲○○堅稱扣案光碟均係前店主遺留下來之物,並非伊為營利之目的而購入,亦尚未售出任何光碟,遍查卷證亦無何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販賣猥褻光碟之行為,惟被告已在店內將扣案之猥褻光碟公然陳列,是核被告所為,應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公然陳列猥褻之影音光碟罪,被告持有猥褻影音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公然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意欲販賣而持有並公然陳列猥褻影音光碟對社會善良風氣所生危害程度、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猥褻影音光碟共27片,係被告公然陳列之猥褻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司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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