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陳梅 被告 陳志佳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簡字第13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江春瑩法官姚水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