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7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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