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卞皓民 被上訴人即被告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榮吉 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塑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7,139元,扣除符合聲請訴訟救助之840,000,應為13,547,1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