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73號原告乙○○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請求個人資料全部完整回復原狀歸還原告,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其標的之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均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十分之一即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
6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蔡於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