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告兼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兼相對人經濟部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暨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屬中央機關,其機關所在地乃係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且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主張被告所涉之侵權行為內容,復係有關公司登記遭被告廢止乙事,方請求被告應回復登記,堪認侵權行為地亦應係在被告機關所在地。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