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13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出境後真正之住所或居所。
二、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惠閔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13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出境後真正之住所或居所。
二、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