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584號聲請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才錐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相對人丁○○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才錐企業有限公司、丁○○、乙○○共同於民國93年8月31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中新台幣柒萬陸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經核,系爭本票之發票人係案外人 巧六淨青 草行 、林正賜、 廖婉里 ,相對人非發票人,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相對人並不負票據責任,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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