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075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銓輪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
丙○○甲○○○○○○
共同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為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曾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9,400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10月2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該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