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14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本件原告與被告丁○○、丙○○、乙○○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1,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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