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2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性別工作平等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 楊鴻章 即全美牙醫診所被告南投縣政府代表人 林明溱 訴訟代理人 陳心敏
陳依伶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工作平等法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171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6年12月19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孟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