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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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游清文 兼法定代理人 游正村 原告 游潘秀鳳 前三人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被告星辰寢具店兼代表人 鄭世河 上列被告鄭世河、星辰寢具店因被告鄭世河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