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74號聲請人 張程 即祝姚之之繼承人
張瑞光 即祝姚之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次按聲請人之聲請,如有不合程式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為補正者,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不應逕以裁定駁回。不依限補正或其欠缺不能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有價證券公示催告事件規範要點第2點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等聲請就被繼承人 祝桃 之所有之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1張(股票號碼:95NY0000000-0、股數:81,599股)為公示催告,固據其提出股票掛失申請書、股份分配協議書及上開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惟未提出上開被繼承人之配偶 張長信 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確認其死亡時,其配偶張長信是否有拋棄繼承以及嗣後張長信死亡時,其繼承事實等關係與相關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通知聲請人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資料,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鈞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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