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理人 張月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嫚君 、 張泗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本件聲明(即請求標的及數量)為何。(究為債務人共同給付,或倘對債務人張嫚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由債務人張泗珍負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