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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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紅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67號原告 吳彥徹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孟士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慶昱 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吳陳麗月 間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淑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