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鴻山房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富貴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 律師被告 賴兆英
張瑞寶 賴懷德 即 賴冠樺 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8,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