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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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 楊翊鴻 被告 吳建忠 被告宜蘭縣三星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錫墉 被告瑞陽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俞吳 令令上列當事人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