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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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1號聲請人 謝松根 相對人 張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5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戶籍謄本等件在卷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前開文件在卷為證。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所擔保之債權已屆到期日,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慧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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