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4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之偉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33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之偉前於民國108年9月間涉犯攜帶兇器強盜案(經本院於112年8月18日以110年度訴字第121號案件判決有期徒刑4年10月,現上訴中,下稱強盜前案),遭案發處附近居民 黃馨緯 之親屬等義勇民眾協助壓制報案。被告竟不思自我省覺,反而對黃馨緯一家人心生不滿,除屢至黃馨緯位於桃園市平鎮區莊敬街住處(具體地址詳卷)門口大聲尋釁威嚇外,竟亦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3年2月11日中午12時許,明知午餐時間民眾大多在家中用餐而在家時,仍至在黃馨緯上開住處門口,當場向黃馨緯及其家中親屬大聲恫稱:「過完年就是你們死期、不會讓你們好過、我不怕死不怕你們、你就好好準備死」等語,再向前到房屋前,作勢欲進入屋內,幸遭黃馨緯之親屬攔阻,始未多生不幸,然此已足致黃馨緯心生畏懼,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二、經查,被告業於113年12月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法官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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