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459號聲請人 呂建德 代理人 呂明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理銘魏芙蓉魏秀雨王純容呂芳信 等124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謂之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指的是裁判確定後並有執行力而言,倘該案之裁判尚未確定,當非屬該條所謂之有執行力範圍。又於原裁判之訴訟費用比例負擔,後經原審發覺誤寫誤算而更正原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則就該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即屬尚未確定,既未確定,受理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法院當無法就已「確定」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之裁判為確定訴訟費用之諭知,自屬當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07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然本件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經原承辦法院裁定更正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編號27至133訴訟費用分擔比例部分,有該裁定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而該更正裁定目前尚未確定,是以,該件之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定,則該部份當無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是以,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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