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黃文良
黃林阿巡 黃瑞琦 黃瑞祥 被告 曾良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顏嘉漢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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