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金訴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金訴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金訴易字第5號原告 陳秀霞
陳彩鳳 張瓊文 姚世煌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崴 原告 蔡麗鈴
張銘發 張智鈞 被告 陳元忠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張堯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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