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8752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楊忠廣 (兼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CHOMSEANGGUNTIMA(泰國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CHOMSEANGGUNTIM續予收容。」,應更正為「CHOMSEANGGUNTIMA續予收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之更正亦準用上述有關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