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續收字第8752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8752號

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

代表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楊忠廣 (兼送達代收人)

相對人

即受收容人CHOMSEANGGUNTIMA(泰國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CHOMSEANGGUNTIM續予收容。」,應更正為「CHOMSEANGGUNTIMA續予收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裁定之更正亦準用上述有關判決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