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21號

抗告人文金珠即 文金蘭

代理人 張喬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用,如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玉萱

                法官楊亞臻

                法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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