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吳東穎 被告 楊天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巫政松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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