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許志誠
鄭斐文 被告 鄭百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念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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