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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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02號聲請人 陳泳志 相對人 張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10年度司票字第001102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9年1月1日35,000元未記載109年1月1日未記載002109年3月9日20,000元未記載109年3月9日未記載003109年7月10日15,000元未記載109年7月10日未記載004109年7月23日30,000元109年7月23日109年7月23日未記載005109年9月25日15,000元109年9月25日109年9月25日未記載006109年10月28日12,000元未記載109年10月28日未記載007109年11月24日10,000元未記載109年11月24日未記載008109年12月13日15,000元未記載109年12月13日未記載009110年1月20日10,000元未記載110年1月20日未記載010110年4月22日15,000元未記載110年4月22日未記載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