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四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