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99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葉美伶 債務人 詹沛錦詹天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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