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4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4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6969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張永宗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及其各自殘留微量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參組、削尖吸管捌支、殘渣袋參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本件除補充、更正如下,餘起訴合法要件(前經觀察、勒戒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犯罪事實(106年9月間某日起至10月28日查獲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及第一級毒品;106年10月28日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罪數詳後)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下述「附表」如未特別指明,均指本判決附表):
一、事實補充及更正:㈠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起訴合法要件部分,應補充為:「張永
宗前於民國10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40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1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10
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
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㈡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7行,應更正為:「非經許可,不得
持有及施用,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06年9月間某日」。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5行,應更正、補充為:「...而
持有之。並於106年10月28日8時許...自持有如判決附表所示之物中取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施用1次之數量,將之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21時30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如判決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如判決附表編號十至十三所示與本案無關之物,以及其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削尖吸管8支及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3只,且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補充:㈠被告張永宗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同意搜索證明書、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5張(毒偵卷第17、34至46頁)。
參、論罪與競合: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以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以一行為持有本案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毒品,且自其中持部分第二級毒品施用,其中同等級不同品項之毒品應屬單純一罪、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屬低度行為而經吸收,應從一較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處斷。
二、另說明: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
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依據不同級數,會有不同的法益危害性質;至於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因此,行為人以一行為持有「不同級數」的毒品,雖應依照其法益危害性,從一重處斷;但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對於特定重量以上的刑罰處罰,是以「同一級數」的毒品重量作為判斷準則,而不是以「同一品項」的毒品重量來作為處罰依據。因此,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重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重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而不是以其品項不同而分開計算。否則僅因品項之分類,致使持有同級不法毒品之行為評價有異,將導致評價過度(例如因不同品項致認不同行為)或評價不足結果(例如不同品項合計已達法定重量以上,但因分開品項認定致均未達法定標準)。
㈡從而,本案被告持有附表編號一、二的海洛因,屬於第一級
毒品;被告並持有如附表編號三至九的甲基安非他命、四氫大麻酚、PMA(4-甲氧基安非他命)、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及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同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其品項雖有區別,但於法律評價之意義皆屬第二級毒品,所造成之法益風險程度仍屬同一,則就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仍僅構成單純一罪。綜上,被告同時持有上述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論處。
㈢被告前開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屬低度行
為,而為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於其為施用毒品再取出其中部分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是否就該少量毒品再另論競合,於結論並無影響,且欠缺深究實益,不另贅述)。
三、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應以數罪處斷(起訴書第3頁,不另詳述),惟依據上述說明,本院認尚有未合,爰予認定適用如前。
肆、另外,本案公訴意旨雖就附表編號三至五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提出逾越法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證據(證據清單編號
4);但其餘同為第二級毒品者,僅有鑑驗成分,但無純質淨重之相關事證。本院考量被告現仍在監服刑,且未爭執上開情形;並衡酌本案未經檢驗純質淨重者合計重量不高(含袋重),縱予再行鑑定,對於其罪名評價並無重大實益,亦難以不計代價之真實發現,而忽視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3項第3款、刑事妥速審判法第1條立法理由參照)及其矯正利益;衡酌比例原則,爰不再另行鑑定(純質淨重),併此指明。
伍、量刑:
一、爰審酌被告經查獲時,縱不計算其他種類毒品,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純質淨重合計已達47.0137公克(毒偵卷第102頁毒品鑑定書參照),則所整體持有毒品種類、數量不少(且一併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對社會治安已經造成危險;又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處遇及刑事訴追,未能戒斷毒癮,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高度依賴性、成癮性等不良後果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雖因競合不另論罪;但其本案行為,與「單純」持有第一級毒品、「單純」持有第二級毒品達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或「單純」施用第二級毒品,都不相同,則上述整體情狀仍屬行為情節評價之一環),足見其行為應值非難,並可徵其漠視法秩序之程度。
二、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衡酌其中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本質乃自戕行為,以及上開持有毒品之期間、衡量因此犯罪所生之危害,本於刑罰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目的,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為小康之生活狀況(毒偵卷第5頁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陸、沒收(銷燬)部分:
一、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且係被告於本案非法持有(或施用所餘),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二、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3組、削尖吸管8支及殘渣袋3只,被告自陳為其所有,並供上述犯罪所用之物(本院107年7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
柒、不予沒收部分:附表編號十至十三所示之物,雖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但未據檢察官聲明沒收,且無積極事證可認與本案相關。就該等物品,應由檢察官或主管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理。
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38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玖、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建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驗餘重量│檢驗報告│卷頁│用途│備註│├──┼─────┼──┼────┼────┼────────┼───┼───┼─────┤│一│米黃色粉末│1包│檢出含第│驗餘淨重│法務部調查局濫用│毒偵卷│本案非││││││一級毒品│零點參伍│藥物實驗室106年│第78頁│法持有││││││海洛因成│公克│12月8日調科壹字││之毒品││││││分││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二│黃色粉末│1袋│檢出含第│驗餘淨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毒偵卷│本案非││││││一級毒品│零點壹伍│航空醫務中心106│第86頁│法持有││││││海洛因及│參參公克│年11月14日航藥鑑││之毒品││││││第三級毒││字第0000000號毒││││││││品成分││品鑑定書││││├──┼─────┼──┼────┼────┼────────┼───┼───┼─────┤│三│白色結晶塊│1袋│檢出含第│驗餘淨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毒偵卷│本案非││││││二級毒品│肆拾柒點│航空醫務中心106│第101│法持有││││││甲基安非│參肆捌公│年12月8日航藥鑑│、102│、施用││││││他命成分│克,純質│字第0000000、10│頁│剩餘之│││││││淨重肆拾│66476Q號毒品鑑定││毒品│││││││伍點壹肆│書│││││││││肆玖公克│││││├──┼─────┼──┼────┼────┤││├─────┤│四│黃色結晶塊│1袋│檢出含第│驗餘淨重│││││││││二級毒品│陸點陸肆│││││││││甲基安非│壹公克,│││││││││他命及第│純質淨重│││││││││三級毒品│壹點捌壹│││││││││成分│零玖公克│││││├──┼─────┼──┼────┼────┤││├─────┤│五│白色結晶(│1袋│檢出含第│驗餘淨重│││││││起訴書誤載││二級毒品│零點零參│││││││為白色結晶││甲基安非│貳伍公克│││││││塊)││他命成分│,純質淨││││││││││重零點零││││││││││伍柒玖公││││││││││克│││││├──┼─────┼──┼────┼────┼────────┼───┼───┼─────┤│六│菸草│1包│檢出含第│驗餘含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毒偵卷│本案非││││││二級毒品│毛重零點│有限公司濫用藥物│第77頁│法持有││││││四氫大麻│肆陸陸伍│實驗室─台北106││之毒品││││││酚成分│公克│年11月13日出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7/││││││││││B0000000)││││├──┼─────┼──┼────┼────┼────────┼───┼───┼─────┤│七│紅色顆粒│1顆│檢出含第│驗餘淨重│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毒偵卷│本案非││││││二級毒品│零點貳壹│有限公司濫用藥物│第74頁│法持有││││││甲基安非│捌壹公克│實驗室─台北106││之毒品││││││他命、PM││年11月14日出具濫││││││││A成分(││用藥物檢驗報告(││││││││起訴書漏││報告編號UL/2017/││││││││載PMA,││B0000000、UL/201││││││││應予補充││7/B0000000、UL/2││││││││)││017/B0000000)││││├──┼─────┼──┼────┼────┤├───┼───┼─────┤│八│深綠色顆粒│1顆│檢出含第│驗餘淨重││毒偵卷│本案非││││││二級毒品│零點貳陸││第75頁│法持有││││││甲基安非│參玖公克│││之毒品││││││他命、MD││││││││││MA、MDA││││││││││成分(起││││││││││訴書漏載││││││││││MDMA、MD││││││││││A,應予││││││││││補充)││││││├──┼─────┼──┼────┼────┤├───┼───┼─────┤│九│黃色顆粒│半顆│檢出含第│驗餘淨重││毒偵卷│本案非││││││二級毒品│零點零玖││第76頁│法持有││││││甲基安非│參伍公克│││之毒品││││││他命、MD││││││││││MA、MDA││││││││││成分(起││││││││││訴書漏載││││││││││MDMA、MD││││││││││A,應予││││││││││補充)││││││├──┼─────┼──┼────┼────┼────────┼───┼───┼─────┤│十│米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三│驗餘淨重│法務部調查局濫用│毒偵卷││與本案無關│││││級毒品成│零點貳陸│藥物實驗室106年│第78頁│││││││分│公克│12月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十一│深咖啡色粉│1袋│檢出第三│驗餘淨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毒偵卷││與本案無關│││末││級毒品成│零點貳零│航空醫務中心106│第86頁│││││││分│貳玖公克│年11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十二│內含咖啡色│6粒│檢出第三│驗餘淨重│品鑑定書│││與本案無關│││粉末之透明││級毒品成│貳點參肆│││││││膠囊││分│參壹公克│││││├──┼─────┼──┼────┼────┼────────┼───┼───┼─────┤│十三│淡黃色細結│1袋│檢出第三│驗餘淨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毒偵卷││與本案無關│││晶││級毒品成│零點參貳│航空醫務中心106│第101│││││││分│肆柒公克│年12月8日航藥鑑│、102│││││││││字第0000000、10│頁│││││││││66476Q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