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10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1029號聲請人洋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國仁┌─────────────────────────────────────┐│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10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興橋工業有│臺灣銀行樹│98年5月31日│132,300元│0000000││││限公司│林分行│││││├───┼─────┼─────┼──────┼─────┼─────┼──┤│002│德威耐企業│樹林市農會│98年7月5日│64,444元│0000000││││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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