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99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李振仲 債務人 邱忠正 債務人 邱紀鳳 鑾
一、債務人邱忠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捌仟玖佰零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邱忠正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邱紀鳳鑾 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