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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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58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林車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湧裕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390元(含拆除電塔部份40,000元及請求不當得利部份1,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文進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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