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495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務人 陳天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