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54號上訴人 劉家芬 被上訴人 黃仁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