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70號聲請人 張文龍 代理人 邱榮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86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00000-0│1│1000│├──┼────────────┼────────┼──┼──┤│002│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170│├──┼────────────┼────────┼──┼──┤│003│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142│├──┼────────────┼────────┼──┼──┤│004│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131│├──┼────────────┼────────┼──┼──┤│005│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50│├──┼────────────┼────────┼──┼──┤│006│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52│├──┼────────────┼────────┼──┼──┤│007│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54│└──┴────────────┴────────┴──┴──┘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