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2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春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
一、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4+1)×10×34=5,100元】。
二、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1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三、聲請人應提出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戶籍地臺北市○○區○○路○○巷○○弄○○號5樓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應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房屋坪數大小、與何人共居該址、聲請人所負擔之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配偶、子女戶籍地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為何與配偶、子女籍設不同處之原因。並應提出上開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配偶、子女之關係為何?房屋坪數大小,何人居於該址,聲請人有無負擔該址之何種費用?若有,請詳列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或收據憑證。
六、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與各銀行間個別一致性還款方案之相關資料(如申請書、協議書等),並說明各銀行提出之還款條件為何。
八、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九、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其配偶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工作所得為何?並應提出其配偶由雇主所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薪資明細、薪資存摺影本到院(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0年度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類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投資狀況、就學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或在學證明文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0年度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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