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8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勇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勇盛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勇盛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至11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附表編號12至14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王勇盛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相關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其中:
(一)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附表編號10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至9、11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民國103年5月5日提出之書狀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二)就所處拘役部分,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亦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惟本次修正對於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至14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條第
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末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2日│102年5月23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841、1523│字第14841、1523│字第14841、1523│││7、15295、1552│7、15295、1552│7、15295、1552│││7、15815、1606│7、15815、1606│7、15815、1606│││3號│3號│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102年度訴字第80│102年度訴字第80││事實審││2號│2號│2號││├────┼────────┼────────┼────────┤││判決│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3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6月20日│102年6月27日│102年7月01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841、1523│字第14841、1523│字第14841、1523│││7、15295、1552│7、15295、1552│7、15295、1552│││7、15815、1606│7、15815、1606│7、15815、1606│││3號│3號│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102年度訴字第80│102年度訴字第80││事實審││2號│2號│2號││├────┼────────┼────────┼────────┤││判決│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3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7│8│9│├────────┼────────┼────────┼────────┤│罪名│竊盜│毀棄損壞│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22日│102年5月22日│102年7月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841、1523│字第14841、1523│字第14841、1523│││7、15295、1552│7、15295、1552│7、15295、1552│││7、15815、1606│7、15815、1606│7、15815、1606│││3號│3號│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102年度訴字第80│102年度訴字第80││事實審││2號│2號│2號││├────┼────────┼────────┼────────┤││判決│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3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搶奪│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拘役50日,如易科││││易科罰金,以新臺│罰金,以新臺幣1││││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23日│102年7月17日│102年3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841、1523│字第17857、1924│字第9147號│││7、15295、1552│8號││││7、15815、1606│││││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80│102年度審易字第│102年度壢簡字第││事實審││2號│2597號│999號││├────┼────────┼────────┼────────┤││判決│102年10月31日│103年1月9日│102年9月1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11月18日│103年2月5日│102年10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3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3│1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月23日│102年7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2年度偵│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684號│字第17857、1924│││││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壢簡字第│102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403號│2597號│││├────┼────────┼────────┼────────┤││判決│102年11月30日│103年1月9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2年11月18日│103年2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