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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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66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沈志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上易字第六六一號判決當事人欄之被告甲○○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41年10月31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上訴人即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應為41年10月31日,判決書誤載為66年7月21日,應予更正,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范惠瑩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