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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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代號0000000.輔佐人即被告之妻代號0000000.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楊明佳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