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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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3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述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香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述權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述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規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裁定將其羈押在案。
三、因被告已於112年10月26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執辛字第8068號執行指揮書,解送法務部○○○○○○○執行另案有期徒刑6年4月,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10月24日112年執辛字第8068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被告既另案執行中,即無逃亡及再犯之可能,前述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即112年10月26日已消滅,依照上開法條規定,應自112年10月26日起撤銷羈押。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張瑞德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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