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健儀受刑人即被告陳昆至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健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健儀因受刑人即被告陳昆至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卷可考。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7月、4月確定後,經聲請人傳喚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到案接受執行,經向被告之戶籍地、居所地及具保人之戶籍地合法送達執行傳票,被告均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具保人屆期亦未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復經拘提及囑託拘提被告無著等情,有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結果、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等在卷足憑。茲被告迄今仍逃匿中,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之情形,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憑。綜上,可徵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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