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533號聲請人 張雅珍 關係人 張濮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張家瑋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張家瑋(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張雅珍(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家瑋之監護人。
三、指定張濮辰(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家瑋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姊張家瑋自幼即患有自閉症、智能障礙,現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代張家瑋處理其日後事務,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張家瑋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張家瑋之妹張濮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張家瑋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張濮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身心障礙證明。
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司法精神鑑定報告書及所附照片2張。
⒋戶口名簿影本及親屬系統表。
⒌親屬會議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二)張家瑋因智能不足,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張家瑋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家瑋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家瑋之最佳利益,另指定張家瑋之妹張濮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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