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 李昌益
李云瑞 被告 洪廷興
鄭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